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253號
TCEV,107,中補,253,201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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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53號
原   告 施金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洋生活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宋文鏞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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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生活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