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41號
原 告 基隆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麗菊
訴訟代理人 李世豪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千代田開發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435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
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