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241號
TCEV,107,中補,241,2018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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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41號
原   告 基隆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麗菊
訴訟代理人 李世豪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千代田開發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435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
  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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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