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227號
TCEV,107,中補,227,201801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27號
原   告 張華芬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洲時尚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643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