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183號
TCEV,107,中補,183,201801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8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複代理人  莊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啟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29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