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80號
TCEV,107,中簡,80,2018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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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80號
原   告 大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招緣
被   告 房士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房士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以106年度中補字第2897號裁定, 命原告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並諭知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6年11月27日合 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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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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