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3804號
TCEV,106,中簡,3804,2018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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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804號
原   告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尚賢
被   告 李張漱梅
      李彌丹
      李懋凡
      李小珮
      周仲瑜
      吳幸旻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 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
有明文。次按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
割之共有物為坐落臺中市太平區大源259 地號土地(面積170.53
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204 建號即門牌號碼為臺
中市○○區○○○街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而原告就系爭
土地及系爭建物之應有部分均為14分之2 。又系爭土地於106 年
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1,000元,有土地登記簿謄本
在卷可憑,則系爭土地價值為3,581,130 元(計算式:21,000×
170.53=3,581,13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系爭建物之課
稅現值為24,200元,亦有房屋稅籍證明書附卷足稽。是系爭土地
及建物價值總計為3,605,330 元,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原告
因分割系爭土地及建物所受利益為515,047 元(計算式:3,605,
330 元×2/14 = 515,04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之1,000 元,本件原告尚應補繳4,62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4,620 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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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