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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3661號
TCEV,106,中簡,3661,201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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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3661號
原   告 家天下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淑娟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
複代理人  謝享穎  律師
被   告 洪嘉謙
被   告 洪嘉穗
被   告 賈毓閩
被   告 張蘭馨
被   告 朱原申
被   告 蕭少琳
被   告 林鶯鶯
被   告 張佩鈺
被   告 何怡珍
被   告 許曾英蘭
被   告 蔡志仁
前列11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添發
被   告 陳素蓮
訴訟代理人 廖瑞榮
被   告 張慧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洪嘉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00元及附表1所示之利息。被告洪嘉穗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00元及附表2所示之利息。被告賈毓閩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00元及附表3所示之利息。被告張蘭馨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00元及附表4所示之利息。被告朱原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00元及附表5所示之利息。被告蕭少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00元及附表6所示之利息。被告林鶯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00元及附表7所示之利息。被告張佩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00元及附表8所示之利息。被告何怡珍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00元及附表9所示之利息。被告許曾英蘭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000元及附表10所示之利息。被告蔡志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000元及附表11所示之利息。被告陳素蓮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00元及附表12所示之利息。被告張慧芬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00元及附表13所示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洪嘉謙洪嘉穗賈毓閩張蘭馨朱原申蕭少琳林鶯鶯張佩鈺何怡珍陳素蓮張慧芬各負擔新臺幣230元,被告許曾英蔡志仁各負擔新臺幣17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陳素蓮如以新臺幣207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均為原告所管理之家天下二期社區公寓大廈 住戶,自民國104年11月1日起至106年4月30日止,各積欠如 主文第1項至第13項所示管理費及遲延利息未付,迭經催討 ,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請 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張慧芬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被告洪嘉謙洪嘉穗賈毓閩張蘭馨、朱原 申、蕭少琳林鶯鶯張佩鈺何怡珍許曾英蘭蔡志仁陳素蓮均請求駁回之訴。被告陳素蓮另以書狀:㈠原告起 訴書所述被告欠繳104年11月至105年4月之管理費,業經106 年度中小字第1245號審理,並於106年10月6日判決,原告未 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㈡原告起訴書所述被告欠款105年5月 至106年4月之管理費,因原告105年5月23日逕向臺中市南屯 區公所報備時,並不包括被告等其他原社區區分所有人或住 戶,被告非該社區區分所有人或住戶,自無向原告繳交該期 間管理費之義務等語置辯,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 費收繳名冊、管理費收繳公告、存證信函及回執、規約等件 為證,被告陳素蓮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㈠按判決之既判力,係僅關於為確定判決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時之狀態而生,故在確定判決事實審言詞辦論終結後所後 生之事實,並不受其既判力之拘束,有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 第214號民事判例可參。被告陳素蓮所提出之本院106年度中 小字第1245號民事判決所示,該判決係以原告主張被告應繳 納之104年11月至105年4月管理費,僅為乙期(雖然已逾二個 月),而非二期,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已逾二期 」規定,駁回原告之訴。惟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4年11 月1日起至106年4月30日止積欠之管理費,亦即被告積欠之 管理費「已逾二期」,為前開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發生之 新事實,依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應為本院106年度中小 字第1245號民事判決既判力所不及。
㈡又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對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 抗辯之重要爭點,本於兩造辯論之結果所為之判斷結果,除 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 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間,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 ,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異之判斷,此源於



訴訟上之誠信原則及當事人公平之訴訟法理,避免紛爭反覆 發生,以達「一次解決紛爭」所生之一種判決效力(拘束力) ,即所謂「爭點效」,有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307、178 2、2569號民事判決意旨可參。被告陳素蓮前於本院105年度 中小字第89號確定判決,對原告所提起之給付管理費事件, 業已抗辯其非原告管理之社區區分所有人或住戶,惟上開確 定判決理由中已認定被告陳素蓮為原告所管理之家天下二期 社區公寓大廈住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證查對無 誤,被告陳素蓮於本件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 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不得於本件再為相反之主張, 本院亦不得作相異之判斷。
㈢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請求被告各給 付104年11月1日起至106年4月30日止,如主文第1項至第13 項所示管理費及遲延利息,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四、本件係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就原告勝訴即被告敗訴之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 雖陳明願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此僅係促請本院注意而已 ,毋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定。至被告陳素蓮陳明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 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附表1:(被告洪嘉謙)
┌────┬───────────────────┬──┐
│債權本金│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年利│
│(新臺幣)│ │率 │
├────┼───────────────────┼──┤
│ 6900元│民國106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13800元│民國106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 10%│
└────┴───────────────────┴──┘
附表2:(被告洪嘉穗)
┌────┬───────────────────┬──┐
│債權本金│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年利│




│(新臺幣)│ │率 │
├────┼───────────────────┼──┤
│ 6900元│民國106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13800元│民國106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 10%│
└────┴───────────────────┴──┘
附表3:(被告賈毓閩)
┌────┬───────────────────┬──┐
│債權本金│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年利│
│(新臺幣)│ │率 │
├────┼───────────────────┼──┤
│ 6900元│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13800元│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 10%│
└────┴───────────────────┴──┘
附表4:(被告張蘭馨)
┌────┬───────────────────┬──┐
│債權本金│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年利│
│(新臺幣)│ │率 │
├────┼───────────────────┼──┤
│ 6900元│民國106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13800元│民國106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 10%│
└────┴───────────────────┴──┘
附表5:(被告朱原申)
┌────┬───────────────────┬──┐
│債權本金│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年利│
│(新臺幣)│ │率 │
├────┼───────────────────┼──┤
│ 6900元│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13800元│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 10%│
└────┴───────────────────┴──┘
附表6:(被告蕭少琳)
┌────┬───────────────────┬──┐
│債權本金│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年利│
│(新臺幣)│ │率 │
├────┼───────────────────┼──┤
│ 6900元│民國106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13800元│民國106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 10%│
└────┴───────────────────┴──┘
附表7:(被告林鶯鶯)
┌────┬───────────────────┬──┐
│債權本金│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年利│




│(新臺幣)│ │率 │
├────┼───────────────────┼──┤
│ 6900元│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13800元│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 10%│
└────┴───────────────────┴──┘
附表8:(被告張佩鈺)
┌────┬───────────────────┬──┐
│債權本金│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年利│
│(新臺幣)│ │率 │
├────┼───────────────────┼──┤
│ 6900元│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13800元│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 10%│
└────┴───────────────────┴──┘
附表9:(被告何怡珍)
┌────┬───────────────────┬──┐
│債權本金│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年利│
│(新臺幣)│ │率 │
├────┼───────────────────┼──┤
│ 6900元│民國106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13800元│民國106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 10%│
└────┴───────────────────┴──┘
附表10:(被告許曾英蘭)
┌────┬───────────────────┬──┐
│債權本金│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年利│
│(新臺幣)│ │率 │
├────┼───────────────────┼──┤
│ 6000元│民國106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12000元│民國106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 10%│
└────┴───────────────────┴──┘
附表11:(被告蔡志仁)
┌────┬───────────────────┬──┐
│債權本金│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年利│
│(新臺幣)│ │率 │
├────┼───────────────────┼──┤
│ 6000元│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12000元│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 10%│
└────┴───────────────────┴──┘
附表12:(被告陳素蓮)
┌────┬───────────────────┬──┐
│債權本金│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年利│




│(新臺幣)│ │率 │
├────┼───────────────────┼──┤
│ 6900元│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13800元│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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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3:(被告張慧芬)
┌────┬───────────────────┬──┐
│債權本金│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年利│
│(新臺幣)│ │率 │
├────┼───────────────────┼──┤
│ 6900元│民國106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13800元│民國106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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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