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3349號
TCEV,106,中簡,3349,2018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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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34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詩惠
      許鐘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建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
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小額: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
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
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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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