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3146號
TCEV,106,中簡,3146,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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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3146號
原   告 振興餐飲設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燦
訴訟代理人 蔡奇豐
被   告 張育涵
訴訟代理人 翁巧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7,600元,及自民國10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聲明部分外)新臺幣3,970元,由被告負擔1,489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7,6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3,85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民 國107年1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變更聲明為:「被告應 給付原告367,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並非訴之變更或追加,依首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5年11月2日10時25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小客車,行經彰化縣○○市○道○號198公里200公 尺處南向內側車道,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未注意車前狀 況之過失,先追撞靜止中之訴外人林昆甫所駕駛之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小客車,該AQB-0635號自小客車再撞及靜止中 之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 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被告自應負全部損害賠償之責。 原告因本件車禍事故受有損害如下:(一)車輛修復費用:系 爭車輛於本件車禍中受損嚴重,已報廢,經鑑定其剩餘價值 130,000元。(二)拖吊費用:7,600元。(三)購買車輛費用:



因被告不願和解堅持法院審理,致系爭車輛無法及時修復, 必須購買1台車輛使用,此部分亦得向被告請求購車費用20 萬元。(四)精神慰撫金:駕駛系爭車輛之原告公司員工郭柏 賢於本件事故發生時,為年輕有為之青年,有正當職業,卻 因被告之過失,並常於午夜夢迴之際,回想到當時車禍狀況 因而有失眠、焦慮等症狀,而被告更於肇事後對於郭柏賢未 曾聞問,且堅持不肯與原告公司和解,態度十分惡劣,被告 對於己所為犯行根本毫無悔意,令郭柏賢精神上飽受痛苦, 為此請求精神慰撫金3萬元,合計367,600元,爰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36 7,600元,及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駕車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偏離車道行駛,原 告駕車行駛於中線車道,被告並未直接撞擊系爭車輛,原告 係遭後車即訴外人林昆甫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 車撞擊,則應係由訴外人林昆甫駕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以 致向前追撞系爭車輛,依後車應賠償前車之慣例,原告應向 林昆甫請求賠償,又原告以系爭車輛未修復為由,另行購買 20萬元之車輛,難認為因此所生之損害,另原告之員工郭伯 賢於本事故並無受傷,原告亦無提出相關資料佐證,是原告 無由請求精神慰撫金3萬元。並聲明:(一)駁回原告之訴及 其假執行之聲請。(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如受不利 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住址資料 申請書、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高速公路小型車拖救服 務契約三聯單、交通部公路總局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會鑑定意見書、委修單、行車執照、車輛異動登記書、鑑價 證明、車損照片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警政署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調閱該交通部公路總局彰 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談話 紀錄表、偵詢(調查)筆錄、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現 場草圖、調查報告表、當事人登記聯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書、酒精測定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雖以前揭 情詞抗辯,惟本件經送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彰化縣區車輛行車 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認本件車禍係「一、張育涵駕駛自用 小客車,行駛高速公路未保持安全距離、未注意車前狀況, 撞及同車道前行車衍生連環事故,為肇事原因。二、盧偉翔 駕駛自用小客貨車,無肇事因素。三、林昆甫駕駛自用小客



車,無肇事因素。四、郭柏賢駕駛自用小客車,無肇事因素 。五、林嘉鴻駕駛自用小貨車,無肇事因素。」,核與原告 前揭主張之情節相符,有該鑑定會函附鑑定意見書乙份在卷 可稽,足見本件事故之發生係被告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所致 ,被告於此顯有過失,是原告所有系爭車輛之駕駛人郭柏賢 應無肇事因素。綜上,被告前揭抗辯並無足採,則本件損害 之發生應由被告負全部過失責任,當無疑義。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既因 被告之過失侵權行為而受損害,已如前述,是原告主張被告 應負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因此,原告依 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所受之損害,尚無不合,茲審酌如 下:
1.車輛修復費用130,000元部分:
查原告所有系爭自小客車係96年12月出廠,至本件車禍發生 之105年11月2日,已使用逾8年餘,又系爭自小客車遭撞擊 後,預估之修復費用高達156,250元,因受損嚴重故已報廢 之事實,有行照、委修單及報廢之車輛異動登記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3、24頁、82、91頁)。次查,系爭自小客車 於車禍發生當時即105年12月之中古車價為13萬元,有權威 車訊所作之鑑價證明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2頁)。是以, 本院綜合系爭車輛之車齡、受損後之車況及該車之市場交易 價格等情,堪認系爭車輛於被撞後已達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 難程度,因此,以系爭車輛於車禍當時之市場交易價格13萬 元,作為計算賠償原告所受系爭車輛損害之依據,尚屬合理 。
2.車輛拖吊費7,600元部分:
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事故受有支出拖吊費7,600元 之損害,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高速公路小型車拖救服 務契約三聯單為證(本院卷第14頁),堪信為真實。又該車 輛拖吊費用之支出與被告之過失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原 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
3.購買車輛費用20,000元、精神慰撫金30,000元部分: 原告主張因被告不願和解堅持法院審理,致系爭車輛無法及 時修復,必須購買1台車輛使用,此部分亦得向被告請求購 車費用20萬元云云,惟並未提出購車證明,且核與本件侵權 行為間無相當因果關係,所為上開主張,為無足取。至於原 告另請求其員工郭柏賢之精神慰撫金部分,並非原告所受損



害,原告此部分請求,亦乏所據,不應准許。
(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百分之 5,民法第 229 條第 2 項、第 233 條第 1 項前 段、第203條分別有明文規定。查本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 於106年11月1日補充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原 告就上揭所得請求之金額,請求自106年11月2日(即起訴狀 繕本合法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37,600元(130,000元+7,600元 =137,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11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被告就原告勝訴部分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亦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又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除減縮聲明 部分外)3,970元,依比例由被告負擔1,489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爭點、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分別斟酌論述,附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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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興餐飲設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