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救字,106年度,60號
TCEV,106,中救,60,2018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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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救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詹侑錫
相 對 人 陳志謀即國豪食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 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6年 度中勞簡字第114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 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 所提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及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附卷可 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非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 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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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