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6年度,3503號
TCEV,106,中小,3503,201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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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3503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宗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   告 楊宗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8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附表:
┌────┬───────────────────┬───┐
│債權本金│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年利率│
│(新臺幣)│ │ │
├────┼───────────────────┼───┤
│ 57106元│民國101年2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19.97%│
│ 57106元│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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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