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酬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6年度,3282號
TCEV,106,中小,3282,2018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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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328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訴訟代理人 吳玉瑄
被   告 黃金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酬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13日上午11時28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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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