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3282號原 告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訴訟代理人 吳玉瑄被 告 黃金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酬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13日上午11時28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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