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6年度,2929號
TCEV,106,中小,2929,2018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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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9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文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徐智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90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
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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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