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9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文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徐智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90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
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