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小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九福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卿
訴訟代理人 蔡宛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童舶裕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5,333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
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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