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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7年度,2號
LTEV,107,羅補,2,201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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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2號
原   告 蘭陽經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賢儀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高金英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00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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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