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陳德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禮輪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名禮輪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聲請人提出之書狀,未記載如主文所示應記載之事項,依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及法定代理 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 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之,查本件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