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9號
KMDV,107,司促,99,20180124,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9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施裕雄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肆萬零陸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100年9月1
  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