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6號
KMDV,107,司促,56,2018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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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6號
債 權 人 歐陽彥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丕文即泰順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著有規 定。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二、經查債務人許丕文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06年 12月31日死亡,有債務人之除戶謄本可稽,是債務人無當事 人能力甚明,且該情形無從命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 支付命令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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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