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蘇庭興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捌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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