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趙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趙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
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1月07日止累計63,722元正未給付,其
中59,306元為消費款;3,680元為循環利息;736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釋明文
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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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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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趙算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54%│
│ │332元 │ │1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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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趙算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12324 │ │1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趙算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6650 │ │1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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