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念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叁仟捌
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念茂於民國105年6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410,000元,
約定自105年6月7日起至112年6月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4.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1月17日止累計366,55
2元未給付,其中356,110元為本金、9,742元為利息、7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念茂於105年6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747,677元,約定
自105年6月7日起至112年6月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4.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1月17日止累計667,775元
未給付,其中649,409元為本金、17,766元為利息、6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陳念茂於104年9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
定自104年9月10日起至111年9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4.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1月17日止累計89,516
元未給付,其中86,646元為本金、2,270元為利息、6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㈣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107年度司促字第107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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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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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陳念茂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06%│
│ │356,110元 │ │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 2 │ 新臺幣 │陳念茂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06%│
│ │649,409元 │ │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 3 │ 新臺幣 │陳念茂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06%│
│ │ 86,646元 │ │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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