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 告 黃國 旙 新北市○○區○○路000號1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楊寶蓮、張慧淳、張瑞堂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