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127號
KMDV,106,司繼,127,2018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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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蔡心願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建興(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金湖鎮夏興
  72號)之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死
  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
二、被繼承人蔡建興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本院公
  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
  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
  行使其權利。
三、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6個月期間,如有
  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蔡建興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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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