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9號
原 告 陳佩蕙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勝文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
提出被告郭勝文、郭明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