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5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送達代收人 許珀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君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①被告陳君瑋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請求項目之明細及計算
式( 依工資、烤漆、零件等項目分類) 、③其他足以證明本
次損害發生之其他證據(附上文字說明)、④準備書狀(敘
明本案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