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5號
原 告 張南雄
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
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
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
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