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7年度,15號
CCEV,107,潮補,15,2018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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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5號
原   告 張南雄
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
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
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
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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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