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53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松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
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