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6年度,537號
CCEV,106,潮補,537,2018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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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53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松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
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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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