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勞務報酬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7年度,6號
SDEV,107,沙補,6,2018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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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6號
原   告 陳正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烟慶等間給付勞務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二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212,97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共計7,286元,以原告
  起訴狀到達本院即民國107年1月4日之兌換新台幣匯率29.23
  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
  元。
二、原告應提出對各被告請求之聲明、事實、理由及依據之相關
  證明資料。
三、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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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