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6號
原 告 陳正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烟慶等間給付勞務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二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212,97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共計7,286元,以原告
起訴狀到達本院即民國107年1月4日之兌換新台幣匯率29.23
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
元。
二、原告應提出對各被告請求之聲明、事實、理由及依據之相關
證明資料。
三、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