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2號
原 告 詹木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玉雪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原告應提出請求之聲明、事實、理由及依據、交付款項證明
、借據等資料。
三、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