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7年度,2號
SDEV,107,沙補,2,2018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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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2號
原   告 詹木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玉雪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原告應提出請求之聲明、事實、理由及依據、交付款項證明
  、借據等資料。
三、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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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