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7年度,61號
SDEV,107,沙簡,61,201801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61號
原   告 卓枝男
訴訟代理人 卓昌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成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原告請求範圍僅載「新台幣50萬元」,並未載明各項具體金
  額之請求為何?並如何計算得出各該具體金額?原告應載明
  其請求之新台幣50萬元為何各項具體金額之請求,並如何計
  算得出各該具體金額;並應載明其請求權之基礎即請求依據
  之法律關係為何?並應提出載明其各項具體請求金額之事實
  、理由、依據及各項證明資料等,繕本併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