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61號
原 告 卓枝男
訴訟代理人 卓昌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成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原告請求範圍僅載「新台幣50萬元」,並未載明各項具體金
額之請求為何?並如何計算得出各該具體金額?原告應載明
其請求之新台幣50萬元為何各項具體金額之請求,並如何計
算得出各該具體金額;並應載明其請求權之基礎即請求依據
之法律關係為何?並應提出載明其各項具體請求金額之事實
、理由、依據及各項證明資料等,繕本併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