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526號
原 告 紀俊能
紀俊哲
紀俊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紀傑元
被 告 陳麗金
陳麗卿
陳榮輝
陳榮國
陳茂盛
陳茂棠
陳麗粧
陳麗娟
陳麗眞
陳徐紫媚
陳璋
陳亨德
陳惠津
陳宗陔
陳郁彬
陳俐伶
陳瀅如
陳聖婷
陳韋志
陳碧雲
陳美雲
陳淑雲
戴陳美月
陳彩蓮
陳炳煌
陳正道
陳正池
陳正煌
陳琮璘
陳琮瓏
林枝水
施枝明
陳讚同
陳培立
王美省
陳振松
陳怡君
陳怡娜
蔡文華
蔡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王美省、陳振松、陳怡君、陳怡娜應將原告紀俊能、紀 俊哲、紀俊甫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31.2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各15分之1,以被繼承人陳 榮鐘為抵押權人之抵押權登記【即以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普登字第112293號收件、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登記,權利 種類:普通抵押權、登記原因:法定、債權額比例:公同共 有17788分之4517、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7,788元、擔 保債權種類及範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16 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紀靖雄(全部)、設定權利範圍:10分之1】,辦理繼承登 記。
二、被告陳茂盛、陳茂棠、陳麗粧、陳麗娟、陳麗真應將原告紀 俊能、紀俊哲、紀俊甫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31.2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各15分之1,以被 繼承人陳郭蔭為抵押權人之抵押權登記【即以臺中市清水地 政事務所普登字第112293號收件、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登 記,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登記原因:法定、債權額比例 :公同共有17788分之4517、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7,78 8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 字第116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債務人及債務 額比例:紀靖雄(全部)、設定權利範圍:10分之1】,辦 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蔡文華、蔡玉玲應將原告紀俊能、紀俊哲、紀俊甫所有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24平方公 尺)應有部分各15分之1,以被繼承人陳素雲為抵押權人之 抵押權登記【即以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普登字第112293號 收件、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登記,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登記原因:法定、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17788分之4517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7,788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16號判決共有物分割 所生之金錢補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紀靖雄(全部)、
設定權利範圍:1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四、被告戴陳美月、陳彩蓮應將原告紀俊能、紀俊哲、紀俊甫所 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24平方 公尺)應有部分各15分之1,以被繼承人陳連生為抵押權人 之抵押權登記【即以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普登字第000000 號收件、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登記,權利種類:普通抵押 權、登記原因:法定、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17788分之565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7,788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16號判決共有物分割 所生之金錢補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紀靖雄(全部)、 設定權利範圍:1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五、被告王美省、陳振松、陳怡君、陳怡娜應將原告紀俊能、紀 俊哲、紀俊甫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31.2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各15分之1,以被繼承人陳 榮鐘為抵押權人之抵押權登記【即以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普登字第112297號收件、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登記,權利 種類:普通抵押權、登記原因:法定、債權額比例:公同共 有17788分之4517、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7,788元、擔 保債權種類及範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16 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紀蔡色嬌(全部)、設定權利範圍:10分之1】,辦理繼承 登記。
六、被告陳茂盛、陳茂棠、陳麗粧、陳麗娟、陳麗真應將原告紀 俊能、紀俊哲、紀俊甫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31.2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各15分之1,以被 繼承人陳郭蔭為抵押權人之抵押權登記【即以臺中市清水地 政事務所普登字第112297號收件、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登 記,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登記原因:法定、債權額比例 :公同共有17788分之4517、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7,78 8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 字第116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債務人及債務 額比例:紀蔡色嬌(全部)、設定權利範圍:10分之1】, 辦理繼承登記。
七、被告蔡文華、蔡玉玲應將原告紀俊能、紀俊哲、紀俊甫所有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24平方公 尺)應有部分各15分之1,以被繼承人陳素雲為抵押權人之 抵押權登記【即以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普登字第112297號 收件、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登記,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登記原因:法定、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17788分之4517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7,788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16號判決共有物分割 所生之金錢補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紀蔡色嬌(全部) 、設定權利範圍:1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八、被告戴陳美月、陳彩蓮應將原告紀俊能、紀俊哲、紀俊甫所 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24平方 公尺)應有部分各15分之1,以被繼承人陳連生為抵押權人 之抵押權登記【即以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普登字第000000 號收件、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登記,權利種類:普通抵押 權、登記原因:法定、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17788分之565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7,788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16號判決共有物分割 所生之金錢補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紀蔡色嬌(全部) 、設定權利範圍:1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九、被告應將原告紀俊能、紀俊哲、紀俊甫所有坐落臺中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2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各 15分之1之抵押權登記【即以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普登字 第112293號收件、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登記,權利種類: 普通抵押權、登記原因:法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 17,788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 度簡上字第116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債務人 及債務額比例:紀靖雄(全部)、設定權利範圍:10分之1 ;及以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普登字第112297號收件、於民 國104年10月20日登記,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登記原因 :法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7,788元、擔保債權種類 及範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16號判決共有 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紀蔡色嬌( 全部)、設定權利範圍:10分之1】,予以塗銷。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依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16號分割共有 物案件,判決共有人之一即訴外人紀靖雄、紀蔡色嬌應按判 決所示比例金錢補償其餘共有人,即就當時訴外人紀靖雄、 紀蔡色嬌所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重測前為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下 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10分之1部分之抵押權登記【即以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普登字第112293號收件、於民國104 年10月20日登記,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登記原因:法定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7,788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16號判決共有物分割 所生之金錢補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紀靖雄(全部)、 設定權利範圍:10分之1;及以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普登 字第112297號收件、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登記,權利種類 :普通抵押權、登記原因:法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 17,788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 度簡上字第116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債務人 及債務額比例:紀蔡色嬌(全部)、設定權利範圍:10分之 1;下稱系爭法定抵押權】後,業經抵押人即訴外人紀靖雄 、紀蔡色嬌通知抵押權人(即被告等人及被繼承人陳榮鐘、 陳郭蔭、陳素雲、陳連生,下同)受償,該等扺押權人遲延 受領,訴外人紀靖雄、紀蔡色嬌已向各管轄法院辦妥提存( 詳如附表所示),故系爭法定抵押權擔保之債務已清償完畢 ,期間訴外人紀靖雄、紀蔡色嬌各於104年10月20日移轉系 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分之1登記予原告3人(每人各自訴 外人紀靖雄、紀蔡色嬌受讓應有部分30分之1,每人合計應 有部分15分之1),又系爭法定抵押權人其中:被繼承人陳 榮鐘於105年5月17日死亡後,被繼承人陳榮鐘之抵押權部分 由其繼承人即被告王美省、陳振松、陳怡君、陳怡娜等4人 (下稱被告王美省等4人)繼承;被繼承人陳郭蔭於105年4 月10日死亡後,被繼承人陳郭蔭之抵押權部分由其繼承人即 被告陳茂棠、陳茂盛、陳麗粧、陳麗娟、陳麗真等5人(下 稱被告陳茂棠等5人)繼承;被繼承人陳素雲於104年1月12 日死亡後,被繼承人陳素雲之抵押權部分由其繼承人即被告 蔡文華、蔡玉玲等2人(下稱被告蔡文華等2人)繼承;被繼 承人陳連生於106年8月14日死亡後,被繼承人陳連生之抵押 權部分由其繼承人即被告戴陳美月、陳彩蓮等2人(下稱被 告戴陳美月等2人)繼承。則系爭法定抵押權既已消滅,原 告自得請求塗銷系爭法定抵押權登記。為此,爰請求被告王 美省等4人應將以被繼承人陳榮鐘為系爭土地抵押權人之系 爭法定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被告陳茂棠等5人應將以被繼 承人陳郭蔭為系爭土地抵押權人之系爭法定抵押權辦理繼承 登記,被告蔡文華等2人應將以被繼承人陳素雲為系爭土地 抵押權人之系爭法定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被告戴陳美月等 2人應將以被繼承人陳連生為系爭土地抵押權人之系爭法定 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之系爭法定抵 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等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
(一)按抵押人將抵押之不動產讓與第三人取得後,即脫離抵押關 係,該抵押權即存在於抵押權人與第三取得人之間。又債之 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 又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 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民法第307條、第3 26條定有明文。而抵押權係為擔保債權將來得以受償而設定 ,乃從屬於主權利即債權之從權利,如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因清償提存之原因而消滅時,抵押權亦隨之消滅,是為抵押 權消滅上之從屬性,抵押人自得請求塗銷該抵押權設定登記 。且按清償提存者,提存書應記載提存物受取權人之姓名、 名稱及住、居所或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或不能確知受 取權人之事由。提存法第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是關於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債權人因故未能受領時,該項抵押 債務於債務人將債務額提存時,即生清償效力,此時,從屬 於債權之抵押權,亦因無所附麗而併同消滅。經查,原告主 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被 繼承人陳榮鐘、陳郭蔭、陳素雲、陳連生戶籍謄本及其繼承 系統表、被告等人之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提存書等件為證 ,並有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16號判決及卷宗可稽,且被告 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而為爭執,應堪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正。(二)綜上所述,被告等人依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16號分割共有 物判決,對訴外人紀靖雄、紀蔡色嬌所取得系爭法定抵押權 所擔保之金錢補償債權,既已因訴外人紀靖雄、紀蔡色嬌對 被告等人分別為清償提存而生債務清償之效力,則訴外人紀 靖雄、紀蔡色嬌各將其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0分之 1)移轉登記予原告後,依前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王美省 等4人應將以被繼承人陳榮鐘為系爭土地抵押權人之系爭法 定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被告陳茂棠等5人應將以被繼承人 陳郭蔭為系爭土地抵押權人之系爭法定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蔡文華等2人應將以被繼承人陳素雲為系爭土地抵押 權人之系爭法定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被告戴陳美月等2人 應將以被繼承人陳連生為系爭土地抵押權人之系爭法定抵押 權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之系爭法定抵押權 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五、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 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原告如持有判令被告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
,原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單獨向地政機關申請辦 理登記,此觀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第35條第3款之規 定自明。而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既然明定意思表示於判 決確定時視為已為意思表示,如予宣告假執行,將使意思表 示之效力提前發生,即與法條規定不合,故本件辦理繼承登 記及塗銷抵押權登記之判決,須自判決確定時方視為已為意 思表示,其性質上不得宣告假執行。準此,本件爰不依職權 為假執行之宣告,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考量債務清償之性質,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81條,命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附表:紀靖雄、紀蔡色嬌就系爭法定抵押權辦理提存明細表(二 人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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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人姓名 │擔保債權總金額│應補償之金│ 提 存 案 號 │
│ │新臺幣17,788元│額(新臺幣│ │
│ │之債權額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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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麗金、陳麗卿、│17788分之4517 │4517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陳榮輝、陳榮鐘、│(公同共有) │ │106年度存字第205│
│陳榮國、陳郭蔭、│ │ │7、2056號 │
│陳茂棠、陳茂盛、│ │ │ │
│陳麗粧、陳麗娟、│ │ │ │
│陳麗眞、陳徐紫媚│ │ │ │
│、陳啟璋、陳亨德│ │ │ │
│、陳惠津、陳宗陔│ │ │ │
│、陳郁彬、陳俐伶│ │ │ │
│、陳瀅如、陳聖婷│ │ │ │
│、陳韋志、陳素雲│ │ │ │
│、陳碧雲、陳美雲│ │ │ │
│、陳淑雲(即陳双│ │ │ │
│露之繼承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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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陳美月、陳彩蓮│17788分之565 │565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陳連生(即陳在│(公同共有) │ │106年度存字第206│
│之繼承人) │ │ │0、20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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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炳煌 │17788分之3388 │3388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106年度存字第178│
│ │ │ │7、17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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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正道 │17788分之1506 │1506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106年度存字第154│
│ │ │ │9、15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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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正池 │17788分之1506 │1506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106年度存字第156│
│ │ │ │1、1564號 │
├────────┼───────┼─────┼────────┤
│陳正煌 │17788分之1506 │1506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106年度存字第153│
│ │ │ │7、15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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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琮璘 │17788分之847 │ 847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106年度存字第178│
│ │ │ │8、17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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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琮瓏 │17788分之847 │ 847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106年度存字第128│
│ │ │ │8、12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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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枝水 │17788分之1271 │1271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106年度存字第178│
│ │ │ │3、17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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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枝明 │17788分之1271 │1271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106年度存字第944│
│ │ │ │、9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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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讚同 │17788分之282 │ 282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106年度存字第179│
│ │ │ │0、17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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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培立 │17788分之282 │ 282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106年度存字第178│
│ │ │ │1、17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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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1778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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