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6年度,365號
SDEV,106,沙簡,365,2018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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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365號
原   告 吳燕三
訴訟代理人 陳雅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杉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載明被告陳林秀美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其法
  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及所有相關資料。
二、原列共有人張陳玉霞於起訴後即106年6月11日死亡,應聲明
  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並提出張陳玉霞除戶之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及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三、原列共有人吳林省於起訴前即106年2月17日死亡,其應繼分
  業由其繼承人繼承,吳林省是否撤回。
四、說明原列被告張碧秀、張美雲、張國瑩、張國彬、張惠蓉
  張美智張國豐張玉妃既均對其被繼承人張明山遺產拋棄
  繼承,何以仍列繼承之共有人?並提出相關憑據。
五、說明原列被告吳菁菁吳靜儀、吳家豪、吳靜婷既均對其被
  繼承人吳正明遺產拋棄繼承,何以仍列繼承之共有人?並提
  出相關憑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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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