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365號
原 告 吳燕三
訴訟代理人 陳雅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杉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載明被告陳林秀美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其法
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及所有相關資料。
二、原列共有人張陳玉霞於起訴後即106年6月11日死亡,應聲明
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並提出張陳玉霞除戶之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及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三、原列共有人吳林省於起訴前即106年2月17日死亡,其應繼分
業由其繼承人繼承,吳林省是否撤回。
四、說明原列被告張碧秀、張美雲、張國瑩、張國彬、張惠蓉、
張美智、張國豐、張玉妃既均對其被繼承人張明山遺產拋棄
繼承,何以仍列繼承之共有人?並提出相關憑據。
五、說明原列被告吳菁菁、吳靜儀、吳家豪、吳靜婷既均對其被
繼承人吳正明遺產拋棄繼承,何以仍列繼承之共有人?並提
出相關憑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