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6年度,509號
CDEV,106,橋簡,509,20180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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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5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責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鄧昱永
      鄧楨永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文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民
國106 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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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