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7年度,1號
TYEV,107,桃補,1,201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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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1號
原  告 陳火星
被  告 許嘉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600 元(見本院
卷第26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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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