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7年度,67號
TYEV,107,桃小,67,2018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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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67號
原   告 竣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楷霖
被   告 楊珺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之住 所地係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 弄00號2 樓,有被告 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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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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