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事聲字,106年度,60號
TYEV,106,桃簡事聲,60,201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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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事聲字第60號
異 議 人 劉玉英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陳庭若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
法事務官於民國106年7月31日所為106年度司促字第13829號裁定
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兩造就本件支票債務尚有糾葛,爰依法 提出異議等語。
二、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 第516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雖具狀就本院司法事 務官所為106年度司促字第1382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提 出異議,惟查系爭裁定就關於相對人陳庭若對異議人訴請票 據債務之部分,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駁回其此部分之請求, 是異議人並無因系爭裁定而受有不利益,自無從對系爭裁定 提出異議,其猶仍提出異議,於法無據,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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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