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299號
原 告 澧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定澧
被 告 林振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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