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黃樟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7日所為之第
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