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630號
原 告 黃樟生
訴訟代理人 葉錦雲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朱軒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7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抬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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