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76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被 告 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 3樓之6,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依前揭規 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