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3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東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游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 年12月
29日106 年度桃小字第13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
,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