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6年度,383號
SYEV,106,營小,383,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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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營小字第38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儀鳳
被   告 謝博隆
      謝金條
      謝邱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謝博隆謝金條謝邱㨗應給付訴外人吳好、趙素秋趙珮吟趙秀娟及趙盈堂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訴之撤回應 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於訴訟進行中,以民事部分撤回狀撤回被告簡慧珍部分。是 此部分既經原告為訴之撤回,因請求已不存在,本院毋庸就 此再為裁判(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49號判例參照,合先 敘明。
二、次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時列被告當事人名稱為「謝邱捷」,嗣於本院審 理中更正被告當事人名稱為「謝邱㨗」,而上開更正無礙於 當事人之同一性,非屬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合先敘 明。
三、本件被告謝博隆謝金條謝邱㨗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 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略以:緣原告與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趙清財仍有本金 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91年9月計算之 利息及違約金須追償,有債權憑證為據;被繼承人趙清財於 100年6月28日死亡後,由繼承人吳好、趙素秋趙珮吟、趙



秀娟及趙盈堂等辦理限定繼承,而由其等陳報之遺產清冊得 知被繼承人趙清財對被告謝博隆謝金條謝邱㨗等人尚有 844000元之金錢債權尚未獲清償,有協議書可憑,是今僅先 訴起清償10萬元,並爰民法第242條之規定,原告代位請求 被告等負清償責任等語。並聲明:被告謝博隆謝金條、謝 邱㨗應給付債務人吳好暨趙清財之繼承人、債務人趙素秋趙珮吟趙秀娟、趙盈堂(以上四人即趙清財之繼承人) 100000元,及自102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3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
二、被告謝博隆謝金條謝邱㨗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 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為民法第242條前段所明定。債權人 代位債務人起訴請求給付者,須聲明被告(第三債務人)應 向債務人為給付之旨,並就代位受領為適當之表明,始與代 位權行使效果之法理相符(最高法院著有64年台上字第2916 號判例可資參照)。
㈡、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 101年執字第32321號債權憑證、本院103年執字第34187號債 權憑證、本院100年司繼字第1609號案件存查之遺產清冊及 協議書等影本為證。復經證人趙素秋於107年1月17日到庭具 結證稱尚有第三人積欠被繼承人趙清財債務,且伊未予追償 等語,而被告謝博隆謝金條謝邱㨗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 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上開證據,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求為判決如主 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依職權確定其費用 額,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9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給付金 錢在10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此外,本件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436 條之20、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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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