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102號
PCEV,107,板簡,102,201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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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02號
原   告 劉俊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冊間因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原告須提出本件修復漏水費用之廠商估價單),並按其金額
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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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