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賴政霖
代 理 人 洪宇均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劉峻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 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 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聲請人即原告以其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非顯無勝訴之望,且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等情,業據 其提出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影 本乙份以為釋明,又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本件聲 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