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562號
上 訴 人 趙文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用卡
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106 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25,6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