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板簡字第2361號
原 告 陳台明
被 告 張金連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板簡字第2361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下午4時
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孫宏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10日向原告借款新 台幣(下同)30萬元,被告並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1紙交予 原告為證,嗣後被告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 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 情,業據提出如附表所示本票1紙影本為證,被告受合法通 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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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面 額 │ 票 號 │到期日│提 示 日│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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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95.11. │參拾萬元 │WG0000000 │未載 │免除作成拒│
│ │10 │ │ │ │絕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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