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893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連坤炑 住新北市○○區○○街0巷0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築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0,83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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