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4012號
PCEV,106,板小,4012,201801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401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被   告 吳淑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文山區,有其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之規定,自應 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