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3562號
原 告 錢宗源
訴訟代理人 周芯伃
被 告 李仰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8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 年2 月4 日向原告拿貨,被 告承諾106 年4 月10日歸還貨款,詎料被告避不見面,嗣經 原告一再催索,被告仍置之不理,致原告之權益受有損害, 為此,爰依兩造間買賣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300元,及自106 年4 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業據其提出估 價單3 張及本票1 張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 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8,300元,及自106 年4 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750 元(第一審裁判費1,00 0 元,公示送達登報費750 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訴之被 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