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3471號
PCEV,106,板小,3471,2018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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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471號
原   告 李金良
訴訟代理人 黃微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銀座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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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